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類型:regulation
別名: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獸藥殘留標準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訂定,規範食品中動物用藥的殘留容許量。標準中的容許量指的是「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的含量,而非該藥物所有代謝產物的總和。標準表中未列出的品目,適用不得檢出。
所屬主題:農藥、動物用藥與食品添加物
知識關係
-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 其殘留適用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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