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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類型:regulation

別名: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獸藥殘留標準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訂定,規範食品中動物用藥的殘留容許量。標準中的容許量指的是「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的含量,而非該藥物所有代謝產物的總和。標準表中未列出的品目,適用不得檢出。

所屬主題:農藥、動物用藥與食品添加物

知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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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1.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發布 2023-07-13|擷取 2026-09-03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訂定;容許量係指指標性殘留物質含量。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發布 2016-11-09|擷取 2026-09-03

    第 32 條為使用準則之法源,第 32-3 條要求上市禽畜水產品符合殘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