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站

知識名詞索引

潤讀知識站收錄的名詞總覽:食品安全、農藥與動物用藥、標示規定、驗證標章與相關機關,依主題分組,每則都附定義與可追溯的來源。

目前收錄 14 則名詞。

農藥、動物用藥與食品添加物

  •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動物用藥殘留容許量、獸藥殘留標準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訂定,規範食品中動物用藥的殘留容許量。標準中的容許量指的是「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的含量,而非該藥物所有代謝產物的總和。標準表中未列出的品目,適用不得檢出。

  •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飼料添加抗生素、藥物飼料添加物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指依《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 4 條及附件二,可添加於飼料中用於畜禽的藥物。現行準則所列的用途包含促進生長、提高飼料效率,以及疾病的預防與控制。台灣自民國 89 年起逐年檢討刪減品項,依防檢局 2015 年的說明累計已刪除 34 種,但並未全面禁止——附件二至今仍列有可用品項。

  • 嘉磷塞草甘膦、年年春、Glyphosate

    嘉磷塞是一種非選擇性的除草劑成分,在台灣屬於核准登記的農藥,其在農產品上的殘留受《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範。它同時是國際上關於「危害鑑定」與「風險評估」結論不一致的代表案例:IARC 於 2015 年將其列為 2A 級「對人類可能致癌」,而 EFSA 於 2023 年的評估認為其不符合致癌性分類標準。兩個結論回答的不是同一個問題。

  • 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IARC、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 是世界衛生組織轄下的癌症研究機構,其專論計畫負責評估各種物質的致癌「危害」。IARC 的分級回答的是「這個物質在某些條件下有沒有能力致癌」,而不是「在一般人的實際暴露量下風險有多高」。理解這一點,才能正確解讀 2A 級之類的分類。

  • 抗生素抗藥性抗微生物抗藥性、AMR、Antimicrobial Resistance

    抗生素抗藥性指微生物對原本有效的抗微生物製劑產生耐受性,使既有治療失效。WHO 於 2017 年發布指引,建議停止對健康動物例行使用抗生素以促進生長或預防疾病。台灣於民國 114 年啟動「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由疾管署、食藥署與農業部共同執行,農業面向包含研擬降低動物用抗生素使用的策略與評估替代物質。

  • 農藥殘留容許量殘留容許量、MRL、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農藥殘留容許量是《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管理數值,規定各項農藥在各類農產品上可容許的殘留上限。該標準以附表形式呈現,除殘留容許量表之外,另訂有外源性農藥容許量表、免訂容許量之農藥、公告禁用農藥,以及農產品分類。

  • 防疫一體(One Health)One Health、健康一體、同一健康

    防疫一體是一個把人類健康、動物健康與生態系健康視為互相牽動的整合性架構。WOAH 引用的 OHHLEP 定義為「一種整合而統合的方法,目標是永續地平衡並優化人、動物與生態系的健康」。台灣在民國 114 年的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中,即以防疫一體作為跨部會合作的架構。

食品生產與飼養方式

  • 有機農產品標章有機標章、有機驗證

    有機農產品標章是《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6 款所定義、用以證明農產品為有機的標章。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只有經依本法驗證合格的農產品才得使用該標章;第 29 條第 1 款對未經驗證合格而使用標章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產銷履歷(TAP)TAP、產銷履歷農產品、履歷追溯

    產銷履歷是台灣的農產品驗證制度,要求業者在資訊管理系統中留存生產階段、作業時間、原料來源與出貨等紀錄,並須符合台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由第三方驗證機構進行現場稽核。通過驗證的產品可標示 TAP 標章、追溯碼與驗證機構名稱。現行驗證要求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基準》,而非已於民國 111-07-19 廢止的舊辦法。

  •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友善雞蛋、平飼、放牧、豐富化籠飼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是農業部訂定、規範蛋雞友善飼養方式的行政規則,訂定於民國 104-12-31,最近修正為民國 111-05-23。現行版本對放牧與平飼要求每隻雞可用面積至少 1,000 平方公分(兩者均不計入巢箱),對豐富化籠飼要求籠內活動面積達 750 平方公分以上、可用面積至少 600 平方公分,並須設置棲架、巢箱與磨爪材料。

食品標示與消費選擇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基改標示、非基因改造標示、GMO 標示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標示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的強制事項之一,適用範圍涵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與散裝食品。依衛福部說明,新制將非有意攙入的門檻由 5% 降為 3%,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玉米糖漿)亦須標示,「基因改造」字樣的字體不得小於 2 毫米。我國經查驗登記核准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為黃豆、玉米、棉花、油菜與甜菜五類。

  • 營養標示營養標示欄、營養成分表、Nutrition Facts

    營養標示是包裝食品上以固定格式列出熱量與特定營養素含量的欄位,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的強制標示事項之一,細部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該公告於民國 111 年修正、自民國 113-07-01 生效,依官方問答集 Q5.2,一般包裝食品可使用「每份+每 100 公克(毫升)」或「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兩種範例格式;特定食品另有格式要求,不能概括為全部必須同時標示每份與每 100 公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TFDA

    食藥署是台灣主管食品、藥物與化粧品安全的中央機關。在食品標示方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將營養標示與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的具體方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這些公告即由衛生福利部與食藥署發布。

  • 過敏原標示過敏原、致敏成分標示

    台灣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自民國 109-07-01 生效,強制標示的過敏原由原本 6 項增為 11 項: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與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以及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的亞硫酸鹽類,及其製品。

知識名詞索引|潤讀知識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