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上的文字,可以分成兩類:法規強制標示的,以及業者自願加上的。分清楚這兩類,是判讀標示的第一步。
強制的部分規定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該項要求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十款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兩種以上混合時須依含量高低排序);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與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
其中兩項的「怎麼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營養標示與基因改造原料標示。所以要知道現行規定,看第 22 條本身是不夠的,必須再查對應的公告。
營養標示的現行規定來自「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該公告於民國 111 年修正、自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生效。依官方問答集 Q5.2,一般包裝食品可使用「每份+每 100 公克(毫升)」或「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兩種範例格式;特定食品另有格式要求,不能概括為全部必須同時標示每份與每 100 公克。比較時應先辨識欄位: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不是每 100 公克含量;有每份含量與重量時,可以換算到相同重量再比較。
過敏原標示則是依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自民國 109 年 7 月 1 日生效,強制標示的過敏原從 6 項增為 11 項: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與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以及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的亞硫酸鹽類,及其製品。
基因改造標示適用於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與散裝食品。依衛福部的說明,非有意攙入的門檻由 5% 降為 3%,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玉米糖漿也須標示,「基因改造」字樣的字體不得小於 2 毫米。順帶一提,我國經查驗登記核准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是黃豆、玉米、棉花、油菜與甜菜五類——這也代表市面上宣稱「非基改」的其他品項,多數本來就沒有對應的基改品系流通。
最後是標示做不到的事。標示揭露的是成分與含量,不是健康評價。營養標示上的數字「好看」,不等於這項食品在你的整體飲食中是合適的選擇——那需要考慮攝取頻率、總量與個人狀況,而這些都不在包裝上。把標示當成篩選工具而不是結論工具,是比較務實的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