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與消費選擇
包裝上的標示是你在購買當下唯一能取得的結構化資訊。這個主題整理哪些欄位是法規強制、哪些是業者自願,以及標示能回答與不能回答的問題。
這個主題涵蓋什麼
食品標示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及其授權公告,必須標示於容器或外包裝上的資訊,包含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食品添加物、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基因改造原料等。標示是法規要求的資訊揭露,不是對食品的健康評價。
核心問題
- 包裝食品上哪些標示是法規強制的?
- 營養標示的「每份」跟「每 100 公克」有什麼差別?
- 台灣強制標示的過敏原有哪幾項?
- 看到「非基因改造」就代表比較安全嗎?
重要實體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labeling-requirement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標示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的強制事項之一,適用範圍涵蓋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與散裝食品。依衛福部說明,新制將非有意攙入的門檻由 5% 降為 3%,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玉米糖漿)亦須標示,「基因改造」字樣的字體不得小於 2 毫米。我國經查驗登記核准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為黃豆、玉米、棉花、油菜與甜菜五類。
- 營養標示labeling-requirement
營養標示是包裝食品上以固定格式列出熱量與特定營養素含量的欄位,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所列的強制標示事項之一,細部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該公告於民國 111 年修正、自民國 113-07-01 生效,依官方問答集 Q5.2,一般包裝食品可使用「每份+每 100 公克(毫升)」或「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兩種範例格式;特定食品另有格式要求,不能概括為全部必須同時標示每份與每 100 公克。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institution
食藥署是台灣主管食品、藥物與化粧品安全的中央機關。在食品標示方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將營養標示與基因改造原料標示的具體方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這些公告即由衛生福利部與食藥署發布。
- 過敏原標示labeling-requirement
台灣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公告,自民國 109-07-01 生效,強制標示的過敏原由原本 6 項增為 11 項: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與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以及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的亞硫酸鹽類,及其製品。
延伸閱讀
- 包裝食品上,哪些標示是法規強制的?
包裝上的資訊分兩種:法規要你標的,跟業者想讓你看到的。這篇整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的強制欄位,以及三項授權另行公告的細部規定。
